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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知识HALAL KNOWLEDGE
试论伊斯兰教法针对饮食当代新问题的规则 halal认证-清真认证

前言

含在食物和饮料中的营养是身体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的需求。是生命保存和延续的第一要素。是成长和活力及能量最根本的来源。清高的安拉在《古兰经》中通过易卜拉欣(愿主赐其平安)之口表述了他对人类的怜悯:“他(安拉)是供我食,供我饮的。”---(26:79)。

绝食会渐渐使人的身体受损,因为没有食物,身体就无法正常工作。尽管在伊斯兰律法中斋戒是奴仆的人类接近清高的造物主最伟大的攻修之一,但其律法仍明文禁止连续长期不停的斋戒。原因不外乎是其可使身体衰退,能量消弱。

伊斯兰律法在要求人类要维护和保护自己的身体,并重视健康的同时,要求人们远离可导致身体虚弱,或会给健康带来危害的食物。就此,伊斯兰律法阐述了相关规定和法则,以便人类通过这些规定去了解和处理随时出现的新生问题。这样,人类就长期处于享受清洁食物和饮料范围之内。《古兰经》已经清晰的表述了给人类带来益处的食物为“佳美的”,对人类身体有害,并造成肢体和精神疾病的食物为“污秽的”。

当下,人们生活中的饮食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这就需要再次阐述伊斯兰律法对其的定义和裁决,以便穆斯林大众了解自己所食及所饮的合法性。在此我们从四个方面,就当下食物方面的新生问题加以论述。

第一方面:当今人们对合法食用其肉类的动物采取的屠宰方式

在当今,我们看到,随着科学的发展,对动物的宰杀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生方法和途径。这些方法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合法的屠宰方式

1、电击,为减弱动物的反抗而对其进行点击,致其晕倒或麻木。目的是减轻屠宰的痛苦和疼痛。在动物还有生命的状态下进行屠宰。此类方式因其符合伊斯兰律法规定的屠宰条件,所以其肉类是合法的,是穆斯林可食用的。

教法学家们针对电击屠宰制定了很多规定,其中指明电击不能致欲宰物死亡,且电击只能用在可承受电击的动物身上。类似鸡这样弱的禽类是不能使用电击的,因为电击可能导致多数此类动物被宰前死亡。

电击的屠宰方法得到了机构(这里指吉达伊斯兰教法机构)的认可,1997年吉达伊斯兰教法机构明文说:“电击后屠宰的动物是合乎伊斯兰教法屠宰。在符合〔被宰物未被电击致死而后屠宰〕的相关条件下,其是合法的食用物。”

2、通过电锯割断动物颈部。多数教法学家认为这种方式是可行的,因为这种方式已经达到了教法要求宰的宗旨是放出动物的血液的条件。

二:有经之人(专指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使用不同方式屠宰的动物。

有些屠宰方式如果是穆斯林所为,因其违反了合法肉类动物屠宰教律而被认定按照死物对待,假如是有经之人所为,我们同样根本其屠宰的方式。

1、在被宰物血液不流出的情况下,用高压电击将其致死的是不可食用的。


2、用二氧化碳致死:即对动物灌输二氧化碳致其憋死,这种方式屠宰的动物以自死物或勒死物对待,不可食用。其完全违反了我们圣洁的宗教律法关于在屠宰时也要善待动物的规定。

3、英式屠宰发:即用锐利器皿从第四条和第五条肋骨间抛开胸腔,从而使空气急速充满肺部,动物肺部片刻间遭受高强气体压力,血液没有流出变一命呜呼。此种方式的屠宰同样以自死物或勒死物对待。

4、用手枪从头部击毙动物:此方式是用手枪朝动物头部射击,然后再用锐利刀子割去头部。这种方式的屠宰同样不食用。其定论因未能符合伊斯兰屠宰律法的条件而依照“摔死的”定义而论。

以上是当代流行的非正常屠宰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几种屠宰方式均被视为与自死物定论同等,这就已经包括了勒死的和摔死的。

第二方面:非有经群体屠宰动物的肉类(进口冻肉为主)

如果进口的肉类是非有经之群体屠宰的---共产党人、佛教徒、锡克教徒、偶像崇拜者等,我们认为均为非法的(哈拉姆 حلام )。证据是清高安拉所说:“你们不要吃那未诵真主之名而宰的,那确是犯罪。”---(6:121)。这与另外那节经文:“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5:5)表面是相反的,因为第二节(5:5)经文恰恰指的是有经之人,这也就是指明了除他们外,其他人屠宰的动物的肉类对我们穆斯林来说是非法的。

鉴于此,从以上提及的地方进口来的肉,尽管外包装上写着“按照伊斯兰方式屠宰”的字样,仍是不能使用的,因为上述第一节经文禁止的不是屠宰方式,而恰恰是屠宰者本人。

同样,根据吉达伊斯兰教法机构的决议,对那些大部分居民为非有经之人的国家屠宰的肉类是不合法的“哈拉姆”。决议说:“从大部分居民为非有经之人国家进口的肉类食物均为非法。因为屠宰那些动物的人属于伊斯兰禁止其屠宰的人群的可能性极高。”

第三方面:加工过程中掺杂了非法和污秽事项,及合法食用其肉的动物与非法食用其肉的动物杂交所得动物之肉

这个问题分为两方面论述:

其一:加工过程中掺杂了污秽事项,比如在合法的食物掺杂了如猪油、猪肉、酒类等污秽东西的定论是“被禁止食用之”的。根据教法学家的主张“假如合法与非法混合后,(结论)以非法为准。”---见جلال الدين السيوطي(1505年卒)的《相似于同等》(الأشباه والنظائر،)第105页。教法学家对此定义极为认可,并强调此适用于所有的食物和饮料,无一例外。

其二:合法食用其肉的动物与非法食用其肉的动物杂交所得动物之肉,比如羊和猪杂交,或将猪的基因输入可食用其肉的动物的细胞内,之后(类似克隆)产下新品种。通过这种方法杂交(或混合细胞等物)所得的新动物的肉类是坚决被禁止的。根据同上---《相似于同等》(الأشباه والنظائر،)第106页。

如此类推,教法学家们一致认为,假如一个动物是杂交而来,其父亲或母亲一方是非法食用其肉的动物的话,那么着个动物的肉就属于非法食用---(请参考雅谷特阿尔哈马维ياقوت الحموي的(غمز عيون البصائر)第337页。

原文链接:http://albayan.co.uk/AuthorPage.aspx?authorid=5689


(责任编辑:yus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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